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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衍錥  指定送達處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 上列聲請人就與建鴻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 交付本院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41號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;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。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,否則其聲請即難謂上開規定相符,法院得不予許可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41號給付資遣 費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,為明瞭106 年2 月14日庭期開庭內 容,聲請自費付與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查,聲請人於前揭 期日已到庭陳述,並無不明瞭當日庭期開庭內容之情事,且 若考量日後遺忘當日庭期開庭內容,依法聲請閱覽卷內筆錄 亦得達成明瞭當日開庭內容之目的,此外,聲請人亦未敘明 有何其他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,是其聲請於法即 有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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