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救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RAYMUNDO FORMACIL TORRES       JONATHAN SAGUN MATAN       ARNIE TONGOL MICLAT       FERNAN GARCIA GUMABON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康英彬律師 相 對 人 泰運針織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 法定代理人 蘇家勝  住同上 相 對 人 鉅貿針織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玫娗 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,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,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。又按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」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,因聲請人均為菲律賓籍,均在台灣無任何財產,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,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業經本院 以106 年度桃勞簡字第72號案件受理。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 理情形回報單、專用委任狀等為憑(見本院106 年度桃勞簡 字第72號卷第47至50頁、第52至55頁),又聲請人所提之給 付工資事件,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,亦非顯無勝訴 之望,是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