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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原   告 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定澧 被   告 林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一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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