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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3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365號 原   告 極霖鐳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鳳 被   告 怡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十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至11月間向原告購買金屬 加工用物品數批,價金總計新臺幣(下同)1,011,984 元。 原告於103 年12月間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,被告即簽發數 張支票作為清償貨款之用,但原告準備提示其中一張支票時 ,遭被告表示資金不足另簽發104 年的支票給原告換取103 年的支票,於104 年間被告的支票有陸續兌現至731,984 元 ,惟仍有部分沒有兌現,後被告再以105 年度的支票(即如 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支票,下稱系爭支票)給原告換 取104 年的支票,詎原告將系爭支票分別提示後,竟均遭臺 灣票據交換所以「存款不足」、「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」 為由退票,至今原告仍有貨款280,000 元未獲清償(計算式 :1,011,984 元-731,984 元),且幾經向被告催討,被告 卻未置理,今原告即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剩餘之貨款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客戶對帳單、系爭支票暨退票 理由單各7 紙附卷為憑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 出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0 條第 3 項、第1 項之規定,視同被告自認,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,故原告自得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剩餘 之貨款。 五、按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」、「遲延之債務,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」、「應付利息之 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」 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03 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對被告之貨款請求權,本屬定有期限之金錢 債權(出貨後3 個月付款,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),然原告 將之視為不定期之債權,對被告有利並無不許之理,是原告 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06 年10月7 日,見本院 卷第16頁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;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規 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,如主 文第3 項所示。 八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,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付款提示日即退│ │號│ │ │ ( 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票日(民國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5 月10日│40,000 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5 月10日│ │1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6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5 日│ │2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7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5 日│ │3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8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 │4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9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 │5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10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 │6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11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 │7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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