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365號
原 告 極霖鐳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鳳
被 告 怡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鴻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十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至11月間向原告購買金屬
加工用物品數批,價金總計新臺幣(下同)1,011,984 元。
原告於103 年12月間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,被告即簽發數
張支票作為清償貨款之用,但原告準備提示其中一張支票時
,遭被告表示資金不足另簽發104 年的支票給原告換取103
年的支票,於104 年間被告的支票有陸續兌現至731,984 元
,
惟仍有部分沒有兌現,後被告再以105 年度的支票(即如
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支票,下稱
系爭支票)給原告換
取104 年的支票,
詎原告將系爭支票分別提示後,竟均遭臺
灣票據交換所以「存款不足」、「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」
為由
退票,至今原告仍有貨款280,000 元未獲清償(計算式
:1,011,984 元-731,984 元),且幾經向被告催討,被告
卻未置理,今原告即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
付剩餘之貨款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客戶對帳單、系爭支票
暨退票
理由單各7 紙附卷為憑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
出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0 條第
3 項、第1 項之規定,視同被告
自認,應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
真實,故原告自得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剩餘
之貨款。
五、按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」、「遲延之債務,以
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
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」、「應付利息之
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」
,
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03 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對被告之貨款
請求權,本屬定有期限之金錢
債權(出貨後3 個月付款,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),然原告
將之視為不定期之債權,對被告有利並無不許之理,是原告
得請求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(即106 年10月7 日,見本院
卷第16頁)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
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;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規
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,如主
文第3 項所示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,於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佳螢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付款提示日即退│
│號│ │ │ ( 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票日(民國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5 月10日│40,000 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5 月10日│
│1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6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5 日│
│2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7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5 日│
│3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8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
│4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9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
│5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10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
│6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怡菖企業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 年11月10日│40,000元 │BA0000000 │105 年12月12日│
│7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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