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
原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克
被 告 晶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
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
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,
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本件
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
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