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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4號 原  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 被   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,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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