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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克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, 9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