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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549號 原   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億宏 訴訟代理人 梁郁暄 被   告 恩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發票日欄位所記載「106 年9 月3 日 」應更正為「106 年9 月30日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