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49號
原 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億宏
訴訟代理人 梁郁暄
被 告 恩邦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
發票日欄位所記載「106 年9 月3 日
」應更正為「106 年9 月30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