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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1552號 原   告 蔣復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萬益、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預納被告王萬益提解費 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;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;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;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被告王萬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,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提解被告到庭無 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,是以原告有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之必 要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,如數逕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處理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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