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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原   告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年 訴訟代理人 賴育正       范值誠律師 被   告 懃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禮易 被  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被   告 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富義 被   告 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凰娥 被   告 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政寬 被   告 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凱 被   告 源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龍 被   告 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彰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被告同 意者,不在此限;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;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 起反訴,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;原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,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 ;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,但於期日,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 命法官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、 第26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原告本就訴 外人昶瑞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請求其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(下同)145,769 元,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;於本院審理中 、被告尚未為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對昶瑞電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之上開請求,並追加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, 而另就該部分聲明:被告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50,223元,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且被告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外之被告均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;核原告上開所為 ,均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 二、原告主張: ㈠原告於民國102 年起即受被告之委任而為被告招募如附表所 示員額之外籍勞工,兩造並分別訂立委任合約書(下稱系爭 委任契約)。被告懃佑鋼鐵有限公司、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、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、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永立盛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、源塑股份有限公司、振興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竟於105 年5 月25日分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系爭委 任契約,而被告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存證信函而於10 5 年6 月30日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。 ㈡而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第1 項及 第2 項之規定,原告本可向受其委任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3 年之服務費(第1 年每月1,800 元、第2 年每月1,700 元、 第3 年每月1,500 元),而原告與如附表所示外勞間之就業 服務契約亦均有上開規定之約定,由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於3 年內按月給付服務費予原告,而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於被告 終止系爭委任契約時,各尚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工作許可期 限,如被告未分別於105 年5 月25日、同年6 月30日片面終 止系爭委任契約,原告本得繼續對於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提 供服務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,因被告具有可歸責性而單 方於不利益於原告之時期終止系爭委任契約,致原告無法對 於如附表所示外勞提供服務,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籍 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,該服務費自屬於民法第216 條 第1 項所謂所失利益。 ㈢然原告因被告之上開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,而喪失收取如 附表所示服務費,然亦免於支出處理委任事務之勞務或費用 ,於計算原告實際所受損害時,自應扣除其處理委任事務之 成本,而人力仲介業之104 年度同業利率標準淨利率為28% ,從而,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詳如附表所示之請求之總金 額。 ㈣為此,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、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 第5 項第1 款約定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 及給付其遲延利息並聲明: ⒈被告懃佑鋼鐵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3,259元,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 利息。 ⒉被告尚合氟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3,059元,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 利息。 ⒊被告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2,544元,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 算之利息。 ⒋被告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5,703元,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 算之利息。 ⒌被告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6,463元,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 算之利息。 ⒍被告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0,832元,及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 計算之利息。 ⒎被告源塑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,333元,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 利息。 ⒏被告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,223元,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 算之利息。 ⒐就第1 項至第8 項之聲明,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 。 三、被告均以: ㈠原告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之損失,係因 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終止其與被告間之就業服務契約所致, 與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間,乃無相當因果關係,此部 分損害自不得由被告賠償。 ㈡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時點,係於兩造間成立系爭委任契 約後之至少近3 至4 年後,此時原告已獲有相當之報酬,並 於不利於原告之時期而終止系爭委任契約;又原告於審理 中自承:「因為原告當初的經理也是主要承辦人已經從公司 離職自己成立相同性質的公司,將原告原來的客戶拉走才會 有終止委任契約的事情」等語,倘真如原告上開所言,則判 斷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可歸責性因素,應為:「原告與其內 部離職經理間權益關係與行為」乙節,而與被告毫無關連。 是被告終止其與原告間之系爭委任契約,非於不利於原告之 時期,亦非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,從而,被告當無須負擔 任何損害賠償責任。 ㈢因被告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 2 項本文約定,終止系爭委任契約,並無任何違約情事可言 ,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之「違約損害賠 償之事宜」之約定,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尚屬無據。 ㈣被告乃以上開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; ⒉如受不利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免為假執行。 四、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: ㈠原告於102 年起即受被告委任而為被告招募如附表所示員額 之外籍勞工,兩造並簽立系爭委任契約。 ㈡被告懃佑鋼鐵有限公司、尚合氟素有限公司、聖淯精密齒輪 有限公司、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 司、源塑股份有限公司、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5 月25日分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,而被告艾 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存證信函而於105 年6 月30日終止 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。 ㈢原告之所以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 ,係原告為被告成功引進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後,由原告依 其與該等外籍勞工間另行訂立之就業服務契約,而向該等外 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。 五、原告主張:被告之上開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,致原告受損 ,乃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、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 1 款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 其遲延利息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本件爭 點為:㈠原告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服務費用之損失 與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間,無相當因果關係?㈡被告終止 系爭委任契約之舉,是否於不利於原告之時期,且有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?㈢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是否為 「違約損害賠償之事宜」之約定?茲就上開爭點㈠論述如下 : ㈠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,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(積極損害)及所失利益 (消極損害)為限。次按所失利益係指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 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,視為所 失利益。該所失利益,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,該 可得預期之利益,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 ,尚須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,具有客觀之確定性而後可,是以可能之期待並非所失利益 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判決意旨參照) ;再按所 謂相當因果關係,乃係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 ,依經驗法則,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, 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,通常不必皆發生此種損害之結果,則 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,即無相當因果關係(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154 號、同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 ㈡經查,原告之所以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 服務費,係原告為被告成功引進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後,由 原告依其與該等外籍勞工間另行訂立之就業服務契約,而向 該等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 並有該原告與如附表所示部分外籍勞工間之就業服務契約8 份附卷可憑;復參以,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:如被告未 分別於105 年5 月25日、同年6 月30日片面終止系爭委任契 約,原告本得繼續對於外勞提供服務以收取服務費,然因被 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,致原告無法對於如附表所示外勞提供 服務,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 等語;另勾以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:「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 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 業服務業務,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。」、「前項服務費之 金額,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,第1 年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1,800 元,第2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,70 0 元,第3 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,500 元。但曾受聘僱 工作2 年以上,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 再入國工作,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,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1,500 元。」。可知,原告係依其與如附表所示外籍 勞工間所訂立就業服務契約,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之 服務費,而非依其與被告訂立之系爭委任契約約定而收取, 兩造間所訂立系爭委任契約及原告與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間 所訂立就業服務契約,係分別獨立之契約關係甚明,原告得 以每月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所收取之服務費之利益,要與被告 無涉。再者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 第3 項規定:「前項(第2 項)費用不得預先收取。」,可 知,原告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之服務費,依法不得 預先收取,是原告於成功為被告引進外勞後,如附表所示之 外籍勞工是否事後自行離職?或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是否 事後與雇主合意提前終止聘僱契約?此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 之工作時間之久暫既屬未明,亦均係導致原告能否繼續收取 服務費或收取多少服務費之因素,故原告得否繼續收取如附 表所示外籍勞工服務費及其數額,實無客觀之確定性。依此 ,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,於被告終止系 爭委任契約後,原告無法對於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提供服務 ,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 之損失,乃不具所失利益之性質至明,原告無法向如附表所 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用之損失與被告終止系爭 委任契約間,核無相當因果關係。故原告據此損害,而向被 告請求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其遲延利息,屬無據。 ㈢又因原告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 用之損失與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間,核無相當因果關係, 已如前述,本件即無再行討論上開爭點㈡、㈢之必要,附此 敘明。 六、綜上,原告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、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其遲延 利息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進而,原告之假執行之聲請乃 失所附麗,爰一併駁回之。 七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本 院審酌後,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 敘明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懃佑鋼鐵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TRAN DINH QUANG │102 年8 月13日│105 年8 月13日 │ 3,629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TRAN HUU CUONG │102 年8 月13日│105 年8 月13日 │ 3,629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DAO XUAN HAU │102 年8 月13日│105 年8 月13日 │ 3,629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KARMINAH BT KAIR WAGIRAN│103 年6 月9 日│106 年6 月9 日 │18,51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EDI SISWOYO │103 年8 月27日│106 年8 月27日 │22,036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│LE VAN THACH │104 年4 月8 日│107 年4 月8 日 │35,453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│NGUYEN NAM HAI │104 年4 月21日│107 年4 月21日 │36,19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│TRAN DINH DONG │104 年6 月16日│107 年6 月16日 │23,533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│HARIYANTO │104 年11月2 日│107 年11月2 日 │43,600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190,209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53,259元(計算式:190,209 元×28%=53,259元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尚合氟素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NGUYEN THANH PHONG │102 年7 月10日│105 年7 月10日 │ 1,984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SULAEMAN BASUNI │102 年7 月22日│105 年7 月22日 │ 2,56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ERWIN MUCHTAR │102 年7 月22日│105 年7 月22日 │ 2,56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NANANG FERDIANTO │102 年7 月22日│105 年7 月22日 │ 2,56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WAHYU MAHENDRI │102 年7 月22日│105 年7 月22日 │ 2,56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│WASKITO │102 年7 月22日│105 年7 月22日 │ 2,562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│UDIN TRISNO WAHYUDI │102 年9 月24日│105 年9 月24日 │ 5,7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│LUU QUANG HIEN │103 年5 月18日│106 年5 月18日 │17,37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│NGUYEN DINH HIEP │103 年6 月4 日│106 年4 月15日 │15,77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LAM THL MY LINH │103 年6 月15日│106 年6 月15日 │18,7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PHAM VAN CHINH │103 年6 月25日│106 年6 月25日 │19,2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NGUYEN DINH TRUONG │103 年6 月25日│106 年6 月25日 │19,2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NGUYEN TUAN NGOC │103 年7 月13日│105 年9 月16日 │ 5,584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LE VAN NAM │103 年9 月10日│106 年9 月10日 │23,66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LE DINH THO │103 年9 月10日│106 年9 月10日 │23,66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NGUYEN THI THUONG │103 年9 月16日│106 年9 月16日 │24,00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│VUONG DAI TRUNG │103 年10月1 日│106 年10月1 日 │24,85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│LE QUANG TRUXONG │103 年10月14日│106 年10月14日 │25,568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│LAM THI MY TIEN │103 年10月16日│106 年10月16日 │25,67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│HUYNH KEN XU │104 年10月12日│107 年1 月18日 │33,68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1│TRI WIBOWO │105 年1 月19日│107 年2 月1 日 │34,738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332,354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93,059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332,354 元×28%=93,05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CHAWDON SANTI │102 年9 月12日│105 年9 月12日 │ 5,1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RINTA SLAMET ARIADI │102 年11月11日│105 年11月11日 │ 8,0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SUHARYANTO │103 年9 月9 日│106 年9 月9 日 │22,9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KHOIRUDIN │103 年10月6 日│106 年10月6 日 │25,129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ERWIN JAMALUDIN │103 年10月14日│106 年10月14日 │24,66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│JAN-ART BUNMA │104 年2 月4 日│107 年2 月4 日 │31,843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│SUGANDI │104 年3 月9 日│107 年3 月9 日 │31,93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│KONGTHONG SARANYU │104 年3 月18日│107 年3 月18日 │32,37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│TEGUH SUYANTO │104 年6 月24日│107 年6 月24日 │37,2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EDI SUNTORO │104 年6 月24日│107 年6 月24日 │39,840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259,085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72,544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259,085 元×28%=72,54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TRIMAWAN │103 年6 月2 日│106 年6 月2 日 │18,113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SUYANTO │103 年8 月14日│106 年8 月14日 │21,67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HANDOKO │103 年8 月25日│106 年8 月25日 │22,21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ANWAR SANUSI │103 年9 月22日│106 年9 月22日 │23,6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MUHBARIR │103 年10月28日│106 年10月28日 │25,35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│NGUYEN THANH VU │105 年4 月26日│108 年4 月26日 │52,300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163,255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45,703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163,255 元×28%=45,7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惟原│ │ │告僅請求45,703元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DUONG VAN AN │104 年8 月12日│107 年8 月12日 │42,69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DUONG VAN THUONG │105 年1 月14日│108 年1 月14日 │51,813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94,51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26,463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94,510元×28%=26,4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NGUYEN DUC DUY │104 年11月10日│107 年11月10日 │48,0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HA VAN DIEP │104 年12月15日│107 年12月15日 │50,07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HOANG VAN VIEN │105 年1 月26日│108 年1 月26 日 │47,758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145,829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40,832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145,829 元×28%=40,832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源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THONGDEE KITTICHAI │103 年5 月28日│106 年5 月28日 │17,85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MAENPUEN LUECHAI │103 年7 月23日│106 年7 月23日 │20,96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PHANIN AMNAT │103 年8 月25日│106 年8 月25日 │22,77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PLENGPLUEM KITTICHAI │104 年1 月8 日│107 年1 月8 日 │28,887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90,474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25,333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90,474元×28%=25,3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姓 名 │入 境 時 間 │ 預定僱傭期滿日 │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│ │號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滿日止之服務費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LUKMAN SOMANTRI │103 年3 月24日│106 年3 月24日 │13,161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SUPRIADI BIN TU ALI │102 年11月19日│106 年3 月24日 │13,161元 │ │ │BASYA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LUKMANUL HAKIM │103 年6 月10日│106 年6 月10日 │17,0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KASNO │103 年9 月15日│106 年9 月15日 │21,7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HERI KURNIAWAN │103 年11月5 日│106 年11月5 日 │24,2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│MIFTAHUDIN │103 年12月17日│105 年11月10日 │ 6,50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│ABDUL RAHIM │103 年1 月2 日│106 年1 月2 日 │ 9,097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│CAO VAN SON │104 年7 月26日│107 年1 月23日 │30,765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│PHAM VAN LUU │104 年9 月29日│107 年9 月29日 │43,684元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外勞服務費總金額(新臺幣) │179,368 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請求之總金額(新臺幣) │50,223元 │ │ │(計算式:179,368 元×28%=50,22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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