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59號
原 告 張林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噗噗車坊有限公司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62,4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