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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44號 原   告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 9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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