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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永佳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視同上訴人 劉建銘 上列上訴人、視同上訴人劉建銘與被上訴人施安琪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之106 年 度桃簡字第455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上 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12,80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後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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