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35號
上 訴 人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春定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5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核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257,40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