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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535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903,76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865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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