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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原   告 鼎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進峯 被   告 誠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韻珊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怡衡律師       李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向被告承攬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-運動場 PU跑道整修及周邊綠美化工程之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,雙 方於民國105 年7 月就系爭工程簽立工程合約書,約定總工 程款為新臺幣(下同)376 萬9,500 元(下稱系爭契約), 並於工程合約詳細表約定工程款給付方式如下:合約簽訂材 料送審核可後,被告當給付總工程款之15%予原告;工程完 工後,被告當給付總工程款之75%予原告:工程完工驗收後 ,被告則當給付10%之工程款予原告(就此10%之工程款, 下稱工程尾款),而原告已於105 年11月4 日完成系爭工程 ,且該工程並經被告之業主驗收合格,然被告迄今仍未給付 原告工程尾款37萬6,950 元。為此,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6,950 元, 及自105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 利息。 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被告主張其對 原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,並得據以抵銷本件原告之請求金額 ,被告就此抵銷債權,業已另行起訴請求原告給付,現由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829 號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受 理在案等情,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。 本院審酌本件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、可請求給付 之數額為何,均應以被告前揭抵銷有無理由為據,故本院認 定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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