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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桂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欣忠、展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4,05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,29 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