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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仕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萬7,70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