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亞仕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一邦
上列
上訴人與
被告日
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而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萬7,70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7 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