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07號
原 告 誼宸防火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諮
被 告 彭文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
時為準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
第1 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
住所地設於「苗栗市○○里
○○鄰○○街○○○ 號」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
1 份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,本件應由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