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90號
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寶秀
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
律師
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
被 告 宋琇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