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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簡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璘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亞加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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