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文璘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14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亞加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
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