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56號
原 告 丞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清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HA VAN HUNG 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
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