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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  告 宏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87,75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19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6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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