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31號
原 告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欽銘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枝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7 萬1,44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,582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2,08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
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