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53號
原 告 慶禾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葆南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首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2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,888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 萬1,3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