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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 原  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1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 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16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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