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55號
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齊良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
經原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1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660元
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16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