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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496號 原   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      邱奕澄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安業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95,81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8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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