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01號
原 告 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昌裕食品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萬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3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8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