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3號
原 告 友力電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薏由
上列原告與
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0,96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