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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53號 原   告 友力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0,96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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