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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77號 原   告 王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成通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所規範,是本 件原告以一支付命令之聲請,涵蓋三紙支票之票款請求,認原 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,依上要旨,自應合併各項訴訟標 的之價額計算裁判費,始屬當然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55 萬元【計算式:110 萬(SA0000000 號支票 票面金額)+55萬元(SA0000000 號支票票面金額)+90萬元( SA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)=255 萬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,245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 5,7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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