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3號
原 告 楊金嬰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、登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4,883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90
元,
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5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
準用同法第436
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