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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83號 原   告 楊金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、登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4,883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090 元,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,5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3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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