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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桃補字第96號 原   告 有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同堡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3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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