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33號
原 告 陳文忠
上列原告與
被告環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78,1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