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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勞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33號 原   告 陳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78,1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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