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葉昀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科林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僅表明
訴訟標的
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
惟未載明
上訴聲明(即「對於第一
審判決不服之程度」及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),亦未據
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石曉芸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