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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遣資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昀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科林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僅表明訴訟標的 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惟未載明上訴聲明(即「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」及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),亦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6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5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