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
上 訴 人 陳國麒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9,774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爰
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