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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國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9,774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爰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