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原   告 洪妤霈 被   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、不當扣薪、業 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,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街○○○ 號2 樓、7 樓,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,且原 告於本件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,是被告公司既非設立於本 院管轄境內,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。準此,原告逕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