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
原 告 洪妤霈
被 告 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開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
條前段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、不當扣薪、業
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,
惟被告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街○○○ 號2 樓、7 樓,有被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
記表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
可稽,且原
告於本件
起訴狀內亦為如是記載,是被告公司既
非設立於本
院管轄境內,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管轄。準此,原告逕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