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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 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 被   告 許馨月       尤健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之壽險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 被告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,而依前開壽險承攬合約書第9 條 約定:「本合約發生爭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,且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231,087 元,已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,則兩造既已合 意就本件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 且本件依法亦無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 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。是原告向本 院起訴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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