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
原 告 懷德保險
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
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
被 告 許馨月
尤健燁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尤宏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
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
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所簽立之壽險
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
被告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,而依前開壽險承攬合約書第9 條
約定:「本合約發生爭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,且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
231,087 元,已
非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,則兩造既已合
意就本件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
且本件依法亦無
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,
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
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。是原告向本
院起訴,顯屬有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