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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兆淇 送達代收人 莊淑玲 相 對 人 劉子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:㈠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㈡經 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。㈢、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。 ㈣、係提起反訴者。㈤、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。㈥、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,查該址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,顯 相對人之住所,故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,經本院於10 7 年1 月10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相對人之送 達地址,然聲請人仍陳報查無相對人之送達地址,致本院不 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,且應為公示送達,是依前揭法條 之規定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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