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2號
聲 請 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姜兆淇
送達代收人 莊淑玲
相 對 人 劉齡惠
上列
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:㈠、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
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㈡經
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。㈢、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。
㈣、係提起
反訴者。㈤、送達於
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
公示送
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。㈥、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
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陳報相對人之
住所地為新北市○○區
○○路○○號,
惟查該址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,故相對人
之送達處所不明,
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0日發函命聲請人
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,然聲請人仍陳報查
無相對人之送達地址,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,
且應為公示送達,是依
前揭法條之規定,應予駁回,
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聲明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