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3號
聲 請 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姜兆淇
相 對 人 楊博全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調解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
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
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
住所係位於屏東縣高樹鄉,依民事訴訟
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
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