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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爭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7年度桃司勞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日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兆淇 相 對 人 楊博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 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 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位於屏東縣高樹鄉,依民事訴訟 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 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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