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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傑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耕宇 相 對 人 蔡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向本院聲請公示 送達。查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 鄰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 號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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