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傑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耕宇
相 對 人 蔡嘉慶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
由表意人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
居所者,由相對
人最後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
明文規定。此於
非訟事件亦
準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向本院聲請公示
送達。
惟查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
鄰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 號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依
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