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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小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小字第1580號 原  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被   告 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,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1 份附卷可稽,依 前揭規定,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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