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580號
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
代理人 程文俊
被 告 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世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
,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1 份附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