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
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
卓信助
張寶成
張育豪
被 告 上億電子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
訴訟代理人 蘇宛貞
李致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
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電子鎖設備價值依據
暨折舊計算式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石曉芸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