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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小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小字第1723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      卓信助       張寶成       張育豪 被   告 上億電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宛貞       李致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應補正電子鎖設備價值依據折舊計算式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