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救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許朝庭
代 理 人 李克欣
律師
相 對 人 豐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癸霖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
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,民事訴訟
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
望者,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
敗訴之
裁判而言。次按「經分會准許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
限制」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
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
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業經本院
以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34號案件受理,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
等情,
業據其提出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及審查表等在卷為憑,又聲
請人所提之
上開訴訟,依其
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,亦非
顯無勝訴之望,是依
前揭說明,
本件聲請合於規定,應予准
許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