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救字第9號
聲 請 人 何品陞
訴訟
代理人 巫宗翰
律師
相 對 人 萬事通租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素鳳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協議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,民事訴訟
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
望者,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
敗訴之
裁判而言。又按「經分會准許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
限制」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無收入來源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用,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,已經該會
准予扶助在案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,聲請訴訟
救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,業經本
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案件受理。而聲請人已向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
等情,
業據其提出審
查表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為憑,又聲請人
所提之撤銷協議等事件,依其
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,亦
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依
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