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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廷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05,371 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,215元。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裁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