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司廷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805,371 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3,215元。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裁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