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
上 訴 人 李世璋
被
上訴人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小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
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,14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2,9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如抗告,則須於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
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