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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(工程案件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簡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景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寸永固即寸進工程行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4,500 元,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0,000 元,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,625 元、11,895元,合計17,52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