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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固磊科技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本 訴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反訴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10萬元,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,325 元、1,500 元, 共計3,8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