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
上 訴 人 吳宗霖
被
上訴人 固磊科技生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孟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
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本
訴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
反訴之上訴利益
經核定為10萬元,分別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2,325 元、1,500 元,
共計3,8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