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
上 訴 人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政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禾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核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477,5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