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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桃簡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(工程案件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禾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477,5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