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586號
原 告 鋐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庭麒
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
律師
楊雅馨律師
被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○七年八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向被告
承攬地板施作
工程,工程款總額新臺幣(下同)22萬5,000 元,並約定被
告應於工程完成及通過驗收後,給付前開工程款,原告已於
107 年2 月8 日完工,並於107 年3 月31日前已完成驗收,
惟被告
迄今拒未給付工程款,爰依
兩造間工程契約之
法律關
係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5,000
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
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除對
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
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報價單影
本為證(見支付命令卷第4 頁),經核
無訛,而被告就原告
主張之
前揭事實,雖曾就支付命令
聲明異議,但僅稱本件債
務尚有糾葛
云云,並未敘明具體
抗辯理由,亦未提出任何證
據供本院審酌,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
堪
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22萬5,00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3
日(見支付命令卷第17頁送達回證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
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家瀅